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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县城区等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 02- 06 15: 07浏览次数: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关于县城区等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含4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按照行政区域细化到具体村社,禁燃区域更加清晰明确、科学合理。第二部分明确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第三部分对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和未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的乡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提出了要求,对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的种类进行了说明,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第四部分对违反本通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陈述。

三、具体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1.东河镇(具体包括所有社区,东郊村,狮子村,四新村1组、2组,双农村1组、2组、3组、7组,红垭村2组,长滩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金石村1组,福临村1组、2组、3组,灵溪村1组、5组,南凤村7组、8组、9组、10组),嘉川镇石龙村9组(大中坝),嘉川镇老街、米仓山镇场镇、普济镇老街、白水镇老街、木门镇老街、大德镇老街、水磨镇老街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内部及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森林(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分时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8时,东河镇(具体包括南阳村,四新村3组、4组、5组、6组,双农村4组、5组、6组,红垭村1组、3组、4组、5组、6组,长滩村8组,金石村2组、3组、4组、5组、6组、7组,福临村4组、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11组、12组,灵溪村2组、3组、4组、6组、7组、8组,南凤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嘉川镇(具体包括何家坝社区,教场梁社区,简家坝社区,石龙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8组,石桥村,红旗村,庆寨村,庙二村,灯塔村,槐树村,和平村,蔬菜村)、黄洋镇(具体包括黄洋河社区,黄洋村2组、3组、5组,南溪村1组、2组、3组,太阳村1组、2组、3组、4组)和高阳镇(具体包括向阳村1组、2组、3组,鹿渡村1组、2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不作统一燃放要求。

2.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属地乡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城区及周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示意图



信息来源: 旺苍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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